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的通告(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0-06-09 10:02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3903-2020-0004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河政通字[2020]3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体裁 | 河政通字 |
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更好的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山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综〔2015〕20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本次征收对象为非居民用水户。
二、征收标准
依据河津市发改局(河发改字〔2016〕140号)《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我市非居民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按1.40元/立方米征收。
三、征收主体
河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河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河津市城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征收及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记入失信黑名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河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