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律师执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8 11:11 来源: 司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3109-2016-0008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运司办〔2016〕40号 | |||
主题词 | 政务动态 | 体裁 | 河其他 |
运城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律师执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山西省司法厅晋司通[2016]35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律师执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律师执业证,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报表》一式3份;
(二)申请人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2张(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执业机构);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七)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八)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证明:
1.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需提交:(1)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有效辞职证明1份(实习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除外);(2)申请人与拟执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或认可的省、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3)保管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存档证明1份;(4)申请人非应届毕业生又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5)有个人社保缴纳证明的不必提供(2)、(3)、(4)项材料。
执业地、档案保管地(社保缴纳地)、户籍所在地原则上应当一致。执业地与户籍所在地、档案保管地不一致的,应提供执业地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档案保管地与户籍所在地、执业地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2.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需提交:(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专业工作以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申请人工作的院、系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3)申请人的教师证和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十)担任过公职的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十一)承诺书(承诺:1、非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2、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申领律师工作证,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申领律师工作证,除提交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编制部门及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编在岗证明、同意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和政审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在申领律师执业证工作中切实承担起基础管理和首要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所申领执业证的工作。各所对报送的材料要认真审核校对,杜绝信息错误,确保准确无误。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认真、全面审核申报材料,严把律师入口关。对于弄虚作假,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律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按照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文件精神,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人员只能在其报名参加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严禁在考试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外的其它放宽地区和非放宽地区执业。
(四)申报工作分为两批进行。第一批申报时间为8月1日至8月5日,逾期的转为第二批办理;第二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除《律师执业申报表》一式3份外,其余都是一式2份。一份交省厅,一份留市局。
(六)《律师执业申报表》在“山西司法行政网”上“下载中心”一栏下载。
联系人:乔安庆 电话:2666336
邮 箱 :yclsgl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