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农场认定有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10-24 10:19 来源: 清涧办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于家庭农场认定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家庭农场主身份问题
家庭农场主应是家庭农场所在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非本地农户和城镇居民不能成为家庭农场主。
二、家庭农场名称和属地问题
1、家庭农场的名称是“行政区划+字号+产业(产品)+家庭农场”。行政区划名称如××县××乡镇××村;字号名称如:吉祥、昌隆,或人名如王利兵;产业名称如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或玉米、苦荞。
2、家庭农场主居住地应与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一致。流转异地土地要与其生产经营所在地集中连片。
三、家庭农场土地来源方式问题
家庭农场土地来源方式应当是家庭承包、流转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
四、家庭农场经营领域和认定标准问题
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业,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
1、花卉苗木生产归类在其他经济作物类中,规模按《关于认定家庭农场暂行意见》认定标准中第五条的2、3条,即按露地和设施分类认定。
2、林业生产中柿子、板栗、核桃、红枣、花椒等干果种植规模和面积按《关于认定家庭农场暂行意见》认定标准中第五条的5条认定,以生态建设和树木产品供给为目的的林业生产不在家庭农场范围内。
3、养殖业不同品种规模问题。《关于认定家庭农场暂行意见》中仅例举了我省主要养殖品种,特种养殖品种规模由各县自己确定。针对各地反映养殖规模难以确定问题,据各地经验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所,有些县要求拍照存档;二是根据存栏量确定出栏量;三是查看广泛用于养殖业的一种动物电子标签即耳标数量领用单;四是由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判定养殖规模;五是查看出售清单。
4、渔业生产: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获取水面搞养殖的,认定标准由各县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