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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专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

河津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5-31 14:54     来源: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3151-2021-0062 发布时间 2021-05-31
发布机构 文号
主题词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 体裁 河其他



河津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任关系或者合作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办理律师执业变更审核

司法部第134号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河津市

司法局

原执业机构

2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聘用关系证明

办理律师执业变更审核

司法部第134号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河津市

司法局

执业机构

3 

申请人未有未结的行政处罚或投诉案件的证明

办理律师执业变更审核

司法部第134号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河津市

司法局

运城市司法局

4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河津市

法律援助中心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所在单位

5 

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河津市

法律援助中心

军人所在单位

6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河津市

法律援助中心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所在单位

7 

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河津市

法律援助中心

警察所在单位

8 

见义勇为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

河津市

法律援助中心

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

9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

河津市

法律援助中心

民政部门

10 

获得司法救助的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项

河津市

法律援助中心

  人民法院

11 

在职职工死亡证明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2019】71号)、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9】197号)

河津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2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63号)

河津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3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河津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4 

出国(境)定居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六条。

河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公安机关

15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河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公安机关

16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

河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社保机构

17 

在职职工死亡证明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2019】71号)、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9】197号)

河津市机关事业保险服务中心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8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河津市机关事业保险服务中心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19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七、八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

20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等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

21 

证明服务对象符合优抚条件的证明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

村委会

22 

证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管局

村委会

23 

公民是否进行兵役登记的证明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武装部

村委会

24

场所使用情况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单位

25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单位;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26

经营性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单位

27

办公或开展活动场所的证明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单位

28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产权单位或个人

29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 第二十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申报单位或个人

30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 的相关证

取水许可初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申报单位或个人

31

 

近三年取水计划申请表或取水许可证年审表及取用水台账

 

 

 

 

 

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审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河津市水利局、申报单位或个人

 

32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二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33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二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34

建设项目所属部门同意立项或审批的文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第170 项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河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改态环境 、水行政、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