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11-10 11:33 来源: 民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附件5: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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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 |
审核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河津市民政局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发起人以拟设立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
河津民政局综合管理股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处罚 |
河津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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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民政局综合管理股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