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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本政务公开标准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1-09-02 15:18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1 一、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工作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务服务中心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二、征地报批前期准备 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拟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4.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在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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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含农民住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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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中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成员.
4 二、征地报批前期准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调查及风险评估结束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人数;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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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1.《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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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及时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7  三、征地审查报批 征地报批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土地勘测定界图(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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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征地批准文件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9 四、征地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2.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土地管理法》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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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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