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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文号]:河政办发〔2021〕23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状态] :失效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 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 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 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201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 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 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 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 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 局下属农村经济事务中心承担,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 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 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 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拟搬迁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

  第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每年年底将本乡(镇、街道) 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下属农 村经济事务中心。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局下属农村经济事 务中心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审查

  第十二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 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七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 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 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 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 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 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 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 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 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二十条 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应由村级组织办 理,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 村级组织审查后,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审批。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 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 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 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 (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 安排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 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等。

  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 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 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 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 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 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 况书面报农业农村局下属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用地范围,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

  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 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 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街道)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街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 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 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下属农村经济事务中心、乡  (镇、街道)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 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指导村民依法用地建房。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 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下属农村经济事务中心、 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 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