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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府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09:41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2-0007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
发布机构 | 河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河政办发〔2021〕19号 | ||
主题词 | 城乡建设 | 体裁 | 河政办发 |
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府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府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河津市府东片区房屋征收包括市政府东侧的公安局家属院、水利局(原水资委)办公楼、住建局办公楼、菜市场、政府会议中心、政府餐厅及住房等房屋。其中公安局家属院土地为国有土地,房屋为80年代以前建造的公房,部分房屋已成危房,严重影响住户居住安全,影响城市形象,急需进行改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河津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河政办发〔2017〕9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府东片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府东区改造范围
府东片区改造项目占地南起泰兴路,北至敬业巷,东起新华巷,西至敬宾街,占地约24亩,需征收房屋约12300平方米。需要拆除公安局家属院35户(其中原公安局办公楼后小院23户,新华巷以东原老收审所12户)、水利局(原水资委)办公楼、住建局办公楼、菜市场、政府会议中心、政府餐厅及住房。
二、征收拆迁补偿原则
1.房屋征收拆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2.严格区分土地性质、界定建设手续是否齐全、依法依规予以征收;
3.实施房屋征收拆迁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4.征收拆迁范围内,凡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房屋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处理。
三、征收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办法
现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不予补偿,由政府负责安排办公用房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公安局家属院35户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住户个人于1990年向公安局房管会交2000元或3000元资助款的,按户予以补助20000元;个人出资后中途退还的按户予以补助10000元。(“资助款”来源于公安局1989年5月27日会议记录。前期交款47人,中途退款6人)
2.住户个人于1986年前(含1986年)向公安局财务交款1000元后由单位安排给个人居住房屋的,按户予以补助20000元。
3.住户个人出资建造的辅助用房,按户予以补助10000元。
4.每户发放临时安置费15000元,搬迁费5000元。
5.同时符合上述条款的进行累计。
(三)菜市场已拆除的9户补偿办法
菜市场已拆除的9户纳入本次安置补偿范围,按本方案“公安局家属院35户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执行。
(四)菜市场补偿办法
参照河政办发〔2017〕33号文件予以补偿。搬迁费按30元/平米予以补偿。
四、奖励办法
1.本次征收拆迁签约时间为15天,1—5天签约的奖励10000元,6—10天签约的奖励5000元,11—15天签约的,奖励2000元。超过15天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开始时间由征收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安排。
2.已搬迁的菜市场9户每户奖励10000元。
3.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也不搬迁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搬迁并拆除房屋。
五、工作要求
1.征收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签约时应当提供交付房屋产权证件、有关收据。
3.征收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房屋搬迁,并将房屋完整交付征收人。
4.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由政府征收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5.在征收搬迁过程中,参与房屋征收拆迁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禁止任何人挖掘、破坏承重墙、门窗、电力、热力、天然气、上水等其他设施,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6.具备拆除条件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7.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的工作人员应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遵守程序、廉洁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告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故意扰乱征收补偿工作秩序、聚众闹事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居住人、承租人及其亲属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发挥表率作用,主动配合和带头支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对于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有意阻碍府东片区改造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0.本工作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