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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发布日期:2022-03-30 15:28     来源: 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河津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022年)

序号

类型

法规名称

处罚条例

自由裁量权标准

1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违反第三十条第(四)和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违反其余款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情况特殊集体讨论。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违反第三十一条()项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违反第(三)项的未登记1-5人给予警告,未登记6-10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未登记11-15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未登记16人(含16人)以上依照法规讨论决定;违反其余款项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情况特殊集体讨论。

 

河津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022年)

序号

类型

法规名称

处罚条例

自由裁量权标准

2

娱乐

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3

娱乐场所管理

办法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违反二十一条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违反二十二条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违反二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严重的给予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河津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022年)

序号

类型

法规名称

处罚条例

自由裁量权标准

4

卫星

电视

接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的罚款。

5

销售

非法

出版

出版物

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河津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022年)

序号

类型

法规名称

处罚条例

自由裁量权标准

6

出版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印刷和复制单位擅自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0000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的罚款。

印刷和复制单位擅自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0000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的罚款。

7

 

河津市文化市场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022

序号

类型

法规名称

处罚条例

自由裁量权标准

8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生产经营单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每项给予1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集体讨论以后依照法规给予处罚。

9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生产经营单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每项给予1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集体讨论以后依照法规给予处罚。

 

 

 

河津市文化市场违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022

序号

类型

法规名称

处罚条例

自由裁量权标准

10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网吧、娱乐场所存在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责令整改,根据违反事项多少处20005000元的罚款。

11

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违反事项多少处20005000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到一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