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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津市外贸老旧小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1 10:29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2-00267 发布时间 2022-03-21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发〔2022〕1号
主题词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 河政发

  河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津市外贸老旧小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

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外贸老旧小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外贸老旧小区房屋征收补偿

  补充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外贸老旧小区房屋征收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河津市外贸老旧小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补充如下:

  一、补偿办法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附属物(含储物间)及其他设施,经征收部门、有关单位、产权人共同确认后,由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征收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因继续经营申请商业用房的,政府回购价6000元/m2购买商业用房;购买商业用房的面积、位置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协商后报市政府确定。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1确定调换面积,不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属性、交易情况、原购买时的楼层差价等因素。被征收人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含储物间)及其他设施,经征收部门、有关单位、产权人共同确认后,由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征收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住宅房屋只能调换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平米的,只能选择120平米左右的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可以选择120平米左右的户型也可以选择140平米左右的户型;安置房户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4700元/m2购买安置房市场价与回购价4700元/m2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

  3.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A一套安置住房+不足部分面积的货币补偿,不足部分面积的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B两套安置住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40平米内的,由被征收人按4700元平米/m2购买,超过40平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二、签约奖励办法

  1.签约奖励只适用于住宅房屋的征收。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第1-10天内签约的,按8000元奖励;第11-20天内签约的,按5000元奖励;第20-30天签约的,按3000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本补充方案与《河津市外贸老旧小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方案为准。     

  四、本补充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补充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津市外贸老旧小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