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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街道职责、任务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17 11:20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2-05-17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序号 “三定”规定职责 事项类别 主要职责 设定依据 工作任务 责任主体 指导单位 备注
1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运城市委、河津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党的建设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2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运城市委、河津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党的建设 负责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
推进基层党的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在农村(社区)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指导基层党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制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推动整顿转化。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3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运城市委、河津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党的建设 负责决定或依据授权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事项;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对党组织负责人调整进行任命和报备。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4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运城市委、河津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党的建设 负责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5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中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6 讨论和决定本街道经济发展、文明建设、城市管理、社区(村)建设、社会治理以及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全面负责。 党的建设 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7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运城市委、河津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党的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开展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8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协调机制,作为街道统筹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议事协调平台,建立落实各级党组织向属地街道党工委报到制度,着力形成地区事务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党的建设 负责党建阵地建设。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
加强阵地建设,优化党群服务中心功能,优化线上线下党群服务中心设置,落实制度“下墙成册”。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9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以及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排,细化实施方案,抓实人才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10 全面加强街道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街道监察员作用,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负责决定本街道城市基层党建的重大问题,提升基层党建整体水平。 党的建设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11 全面加强街道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街道监察员作用,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负责决定本街道城市基层党建的重大问题,提升基层党建整体水平。 党的建设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通过)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街道纪工委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2 全面加强街道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街道监察员作用,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负责决定本街道城市基层党建的重大问题,提升基层党建整体水平。 党的建设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举报受理、申诉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负责接收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负责接收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街道纪工委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3 全面加强街道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街道监察员作用,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负责决定本街道城市基层党建的重大问题,提升基层党建整体水平。 党的建设 负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上报线索。 街道纪工委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4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运城市委、河津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党的建设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局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类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工)委书记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15 讨论和决定本街道经济发展、文明建设、城市管理、社区(村)建设、社会治理以及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全面负责。 党的建设 负责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等工作。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领导。”
2.中共中央 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3.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4.《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8〕3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明办负责组织推动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
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复查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街道党工委 市委宣传部  
16 讨论和决定本街道经济发展、文明建设、城市管理、社区(村)建设、社会治理以及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全面负责。 党的建设 负责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成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开展各项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街道党工委 市委宣传部  
17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障;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第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把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活动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流。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统战部  
18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组织市人大代表换届并参加市人代会;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第十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按照要求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街道     人大工委 市人大  
19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所在县(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就基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巩固健全政协委员联络室,做好委员联络服务,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 街道政协 市政协  
20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工会建设,领导辖区内有隶属关系的各类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做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等培育、推荐和服务工作,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2.《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设“职工之家”;按照上级要求评选劳动模范并向上级推荐;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街道工会 市总工会  
21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以及青年权益维护、服务等工作。 1.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3.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1.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2.开展服务青年工作;3.了解青年思想动态;4.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中青发〔2020〕12号)全文。
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全文。
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社区)级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服务青年工作。 街道团委 共青团河津市委员会  
22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3. 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84号):“二、改革措施……指导基层残联依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之家,建好管好用好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推动将县、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4.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业务和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为残疾人服务。加大对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建设残疾人之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街道残联 市残疾人联合会  
23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二十六条:“……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第三十八条:“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
3.《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九条:“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4.《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五、九、十、二十条。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街道妇联 市残疾人联合会  
24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配合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落实干部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严格落实出国(境)报告制度等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讨论和决定本街道经济发展、文明建设、城市管理、社区(村)建设、社会治理以及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全面负责。 党的建设 配合做好党史、地方志及地情文献资料等收集、整理及编撰编修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全文。 组织街道党史学习宣传教育,加强党史遗址保护。开展年鉴及地情文献资料收集、整理、编撰报送以及史志资料收集并协助编修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  
26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教育和服务管理。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落实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责任。”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指导督促村(社区)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老干部局  
27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按权限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任免聘用、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竞聘、人事手续办理、聘用人员岗位及薪资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一百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一百零四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负责根据相应权限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任免聘用等工作;严格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程序,负责人员变动信息填写提报工作,办理人员进出手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竞聘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做好本乡镇(街道)岗位管理事项的动议和请示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 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支持街道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管理机关干部和社区(村)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村)建设、社区(村)管理、社区(村)服务、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 党的建设 负责档案收集管理和移交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档案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印发)第三条:“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2号)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按程序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和指导村(社区)档案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档案局  
29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运城市委、河津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党的建设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调查研究、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印发)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3.《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签发、调查研究等工作。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培训教育,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设备管理等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档案局  
30 发展街道经济,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科技、信息服务,以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街道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发展 负责做好转变经济发展职能相关工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 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  
31 发展街道经济,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科技、信息服务,以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街道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发展 负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二十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全文。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全文。 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等工作,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初审、办理及相关帮办代办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政府  
32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的记帐和核算工作,对村级财务会计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指导监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统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的记帐和核算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农业农村局  
33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经济发展 负责工资统发、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负责单位人员工资核算、调整,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工资发放和差旅费等财务报销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登记、保管、内部调拨、维修、报废等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开展内部审计、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34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经济发展 负责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审核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3.《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八十九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负责编制财政收支预算,组织实施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并公开年度决算报告。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财务报告,做好财政财务档案的管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街道党工委 市财政局  
35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经济发展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3.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十六章:“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落实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通过)第二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 市乡村振兴局  
36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街道办事处 市乡村振兴局  
37 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设,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确保各项社区(村)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经济发展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38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并做好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市场监管局  
39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等工作。 1.《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2.《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1996年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备案管理,审计农村集体经济。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40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优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项目时,必须有具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粳户。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41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42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变更等进行初审,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证工作;开展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43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1年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44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45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责令改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46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配合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配合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配合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47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48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组织收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并做好处理和溯源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及时进行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49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50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市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信息提供、技术咨询、销售维修、集团承包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51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山西省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方案》(2019年印发):
要进一步压实县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管护等农村改厕全过程监管,对农村“厕所革命”成效负总责。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改厕。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将好事办好。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52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指导监督村级开展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局  
53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负责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和发展各类乡村旅游。 《山西省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特色饮食、种植养殖基地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开展乡村旅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景区优先吸收当地居民就业。 参与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并贯彻实施,完善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监管维护。 街道办事处 市文化和旅游局  
54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非法占用、破坏设施农业用地问题进行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55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2015年印发):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汇总审核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56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做好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划定有关农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街道办事处 市水利局  
57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 配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禁烧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2014年印发):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 配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技术,实施秸秆禁烧工作,开展现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58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59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60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配合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管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61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62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调查上报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63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施行)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破坏水资源、水质以及水生态环境的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水利局  
64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 街道办事处 市教育局  
65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做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6〕4号):“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教育作为街道管理创新、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配合做好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工作。利用现有公益性教育资源,依托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完善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课堂。 街道办事处 市教育局  
66 组织开展辖区内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提高居民群众素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社会事务 负责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协调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67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街道办事处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68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69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推动组建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水平。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组织开展各项爱国卫生运动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70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关系管理,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特殊家庭扶助等审核上报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71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配合做好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对村(社区)上报的免费手术统计表进行初审并上报,对符合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两癌”筛查条件的妇女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动员、宣传。 街道办事处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72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会事务 负责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与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做好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对无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市直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市委、市政府  
73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接待、会务管理、公务用车和机关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印发)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3.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第五条:“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加强节能管理、机关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会务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负责本级公车的统一调度、使用管理及监督等工作,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定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街道党工委 市机关事务中心  
74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社会事务 负责组织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统计上报、受理与审批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街道办事处 市老龄工作服务中心  
75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社会事务 负责养老服务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加强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改善敬老院设施和环境条件。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76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社会事务 负责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印发):“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77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社会事务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事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关爱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并动态管理;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78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社会事务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事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关爱服务工作。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6.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并动态管理;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79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社会事务 负责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的受理审核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80 依法承接好上级下放到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强化基层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社会事务 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受灾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进行审核上报。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应急管理局  
81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城乡居民、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管理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年施行):“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
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2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岗位补贴审核、就业援助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负责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人员进行认定,对符合享受岗位补贴资格人员建档立卡,汇总结果信息及时反馈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 负责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查询、医疗和生育缴费历史查询、医保个人基础信息维护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医疗保障局  
84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和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负责收取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公示。 街道办事处 市医疗保障局  
85 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设,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确保各项社区(村)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社会事务 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按职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  
86 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做好本辖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及国防动员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初审和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受理审核。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负责受理申请和材料初审,及时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7 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做好本辖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及国防动员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做好双拥工作,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2.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协调展开工作有力。”
发挥退役军人服务站作用,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和双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8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受理审核残疾人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供就业、残疾预防、社区康复、照护、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无障碍建设等服务。 街道办事处 市残疾人联合会  
89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社会事务 负责宣传红十字精神,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城市街道(社区 )、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建立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街道办事处 市红十字协会  
90 组织开展辖区内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提高居民群众素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社会事务 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施)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2.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为抓手,优化布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合理布局分馆建设,鼓励将若干人口集中,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的综合文化站建设为覆盖周边乡镇(街道)的区域分中心。(十一)加强乡村文化治理……深入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治理。结合实际,适当拓展乡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旅游、电商、就业辅导等功能。”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街道办事处 市文化和旅游局  
91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社会事务 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施行)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 市教育局  
92 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公共安全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市场监管、交通安全等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审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自然资源局  
93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94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配合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95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养护、绿化及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做好乡道、村道养护及公路绿化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交通运输局  
96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施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负责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划定责任区,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97 整合街道网格管理和指挥平台,依托社区(村)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多网合一”。合理确定网格监督任务和事项,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研判预警、督查考核等综合指挥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管理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运转。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十七)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2.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负责辖区内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98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管理机制,确保人民防空工作有效开展;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99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水利局  
100 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公共服务。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开展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供水设施维护等。 街道办事处 市水利局  
101 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国家、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劳动用工监察、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做好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村级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02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3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调查摸底、入户和做群众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104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河津市环境保护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 运城市环境保护局河津分局  
105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就近分类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规范保洁行为,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
对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及时解决,按时上报。 街道办事处 运城市环境保护局河津分局  
106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2016年印发)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分工负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广大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村屯等基层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确保古树名木安全、正常生长。 配合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自然资源局  
107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文化旅游局  
108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乡村)建设和管理,做好市(村)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等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市自然资源局  
109 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设,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确保各项社区(村)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110 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设,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确保各项社区(村)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111 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设,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确保各项社区(村)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112 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设,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确保各项社区(村)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改)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提出、上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113 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设,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确保各项社区(村)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印发)第三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114 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设,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自治,确保各项社区(村)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农村村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选举。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115 组织开展辖区内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提高居民群众素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乡村规划建设 负责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宣传移风易俗政策,推动政策落地。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116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各项任。 乡村规划建设 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提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和自然村、社区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117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处罚。 街道办事处 市教育局  
118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处罚。 街道办事处 运城市环境保护局河津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19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处罚。 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土局  
120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处罚。 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21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处罚、拆除。 街道办事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土局  
122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进行催告、决定、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事后监管。 街道办事处 电力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23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八条:本省实施禁毒大数据工程,通过禁毒大数据平台,提升禁毒工作的信息化、科技化、智能化水平。第二十二条: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查验客户身份,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箱验视,防止非法运输、寄递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留存物流提取单据、寄递详情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发现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催告、决定、强制清除处置、事后监管。 街道办事处 市公安局  
124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进行动议、报批、组织强制实施。 街道办事处 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125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十四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进行通知、强制免疫、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和健康体育局  
126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进行决定、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街道办事处 市应急管理局  
127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受理、裁决、执行。 街道办事处 市自然资源局  
128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进行受理审查、执行争议裁决。 街道办事处 市林业局  
129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130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进行受理、审查、调解、执行。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131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进行受理、审查、调解、执行。 街道办事处 市应急管理局  
132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进行受理、审查、调解、执行。 街道办事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3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进行受理、审查、调解、执行。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134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进行调查、处置。 街道办事处 市文化和旅游局  
135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进行受理、审查、决定、通报。 街道办事处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36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进行检查、处置、信息公开。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137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进行调查、转报、责令退回、事后监管。 街道办事处 市国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38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处置、信息公开。 街道办事处 市消防队  
139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群众性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事后监督。 街道办事处 市消防队  
140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制止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141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制止上报。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运城市环境保护局河津分局  
142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街道办事处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143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进行检查、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街道办事处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144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宗教事务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宗教事务进行建立机制责任、监督管理、应急处置。 街道办事处 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145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农民负担进行检查、处置、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146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责令改正。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  
147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进行调查、处罚。 街道办事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8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街道办事处 市民政局  
149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行调查、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 市教育局  
150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进行调查、决定、责令改正、事后监管。 街道办事处 市教育局  
151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街道办事处 市林业局、市消防队  
152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辖区内养犬管理及狂犬、野犬捕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辖区内养犬进行组织、协助、管理及狂犬、野犬捕杀。 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公安局  
153 按照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处理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 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