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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村(社区)干部履职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17 11:26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2-05-17 | |||
发布机构 | 河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阳奉阴违,落实上级要求打折扣、搞变通。
3、参与党务、村务(社区事务)不主动,借家族或宗族势力搞“小团伙”, 拉帮结派。
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或煽动群众妨碍上级征地、拆迁、拆违、环境整治等政策实施。
5、参与宗教迷信活动。
6、篡改个人年龄、学历、身份、工作经历等资料,造假骗官、入党。
7、遇到敏感问题容易保留意见,或寄希望于主要领导能“一锤定音”。
8、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9、面对组织调查、函询、审查的,不如实报告情况。
10、组织、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11、组织、参与宗教宗派纷争、聚众闹事或集体上访。
12、组织、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二、组织方面
1、个人主义严重,独断专行,不坚持集体领导、民主议事, 不遵守决策程序,搞“一言堂”,个人凌驾组织之上。
2、不参加组织生活,不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疏于党组 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3、少报、漏报、瞒报个人重要事项。
4、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及其他事项的审计核查。
5、违规举办民俗文化活动。
三、廉洁方面
1、借婚丧喜庆、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2、贪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危房改造、低保等资金或实物。
3、在扶贫、救灾等资金或实物的分配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
4、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相关涉农资金。
5、入帐不及时,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6、虚报冒领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公款私存或利用职权擅自借用公款等问题。
8、违反规定乱发各类补贴,自定薪酬,或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奖金、误工费、加班费。
9、大量使用现金支付,或白条单入账。
10、用村(社区)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用村(社区)集体资金旅游或变相旅游。
11、超标准搞村务(社区事务)接待,或以村务(社区事务)接待为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
四、群众方面
1、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村民(居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2、执行政策不力,不把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而是有意打折扣,搞土政策,甚至歪曲党的政策,损害群众利益。
3、在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山林土地纠纷,民族宗教事务、村民(居民)集资筹劳等工作中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损害群众利益,并由此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
4、利用工作之便,在为群众办理日常事务中推诿搪塞,收受他人好处。
5、对群众吃拿卡要,违规收费、处罚,随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
6、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7、阻挠、干扰村民(居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罢免等监督权利。
8、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办事超时,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9、在工作场合语言粗俗、态度蛮横,对办事村民(居民)咨询不理睬、不耐烦,其至语气生硬、行为粗暴。
10、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
五、工作方面
1、涉及村级(社区)重大事项或村民(居民)利益的,缺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没有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由村(社区)主要干部或村“两委”会议擅自决定。
2、执行“四议两公开”时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公开过程和内容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3、在发展党员中弄虚作假、“近亲繁殖”、搞“人情党员”、“带病入党”。
4、在用人、党员发展中,不坚持原则,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打击报复其他党员干部和群众。
5、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6、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等各类违法建筑.
7、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8、不按规定实施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9、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者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0、出租、出借公款银行账户。
11、在岗期间玩电脑游戏、玩手机、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12、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离岗、请假外出。
1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4、公章管理混乱,无故拒开或乱开证明。
15、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履行不到位。
六、生活方面
1、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缺钙”,不信马列信鬼神,秘密信仰宗教,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3、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酗酒闹事、谩骂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薄养厚葬,或者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