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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17 11:27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2-05-17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乡(镇、街道)职能转变,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按照中共河津市委印发《关于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发〔202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街道)职责准入遵循“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权责一致、完善保障,配套衔接、动态调整”原则。

  第三条 乡(镇、街道)职责清单以外,其他依法确需乡(镇、街道)履行或者协助履行的职责,经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相关程序审批后,交由乡(镇、街道)履行或协助履行。

  第四条 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乡(镇、街道)职责准入进行审核。市委编办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

  第五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的工作职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市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市联席会议对申请下放的职责进行综合审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准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明确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四)调整。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实施动态管理。对下放的职责事项,应列入乡(镇、街道)职责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街道)办理;市直各部门不得随意以属地管理、任务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名义,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转嫁乡(镇、街道)承担;市直各部门下放工作职责,要充分兼顾乡(镇、街道)承接能力,尊重乡(镇、街道)意见,不得硬性指派;未下放职责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纳入乡(镇、街道)职责清单管理事项,要做到职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对乡(镇、街道)承担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市委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