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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 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15:15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2-00383 发布时间 2022-07-05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2〕13号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项目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西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设计功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部门为承担过、实施过农田基本项目的主管部门。

  (一)农业农村局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

  (二)水利局实施的农田水利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等;

  (三)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等;

  (四)其他部门实施的基本农田建设相关项目。

  第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建设项目设施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工作,建立定期巡查监督机制,督促管护主体完成运营管护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管护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监督保障管护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条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检查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完成移交工作。接收单位是项目的管护主体,负有直接管护责任。

  第九条  具体管护主体和职责: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为建后管护主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

  (二)受益范围已明确归属农户自用的项目工程(如进地管、入户管、配套设施设备等),按照“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自己负责管护。

  (三)受益范围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如村路、村路过路涵、田间道路、生产路、排灌沟渠等、机井、桥涵闸及配套设施设备等),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任受益范围的农户等进行管护。

  (四)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田间道路、生产路等以及项目区的标示牌、宣传牌、标识等由乡镇有关部门直接负责或协助所在区域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五)输配电工程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六)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七)管护主体要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八)管护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管护权属改变需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备。

  (九)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县级主管部门、项目区所在乡镇及村级组织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年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年修是每年进行的、对日常养护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四章 管护范围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向建后管护主体进行移交,并办理管护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范围:

  (一)已建成的耕地。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水源工程、首部枢纽、输配水(管)网、田间工程及水肥一体化等工程设施。其中:水源工程包括泵站及附属设施,蓄水池、机井以及配套的水利机械设备和管道等,首部枢纽工程包括水泵、过滤器、施肥罐、流量计、闸阀等设备;输配水(管)网工程包括输配水各类管材、管件、给水闸阀、排水闸阀及减压阀、排气阀等;田间工程包括配水管、滴灌带、喷头、竖管、电磁计量器和各类阀门井等。

  (三)输配电工程设施:输电线路、变配电、电气设备、弱电等工程设施。

  (四)道路工程设施:田间道路、生产路及附属设施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等。

  (六)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农田建设各类标牌、标志等。

  第十三条  管护目标应达到灌排、输配电工程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安全,道路畅通的目标。

  第五章 管护程序

  第十四条  建后管护的程序包括制定管护方案、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签订管护协议、加强专项检查等。

  (一)制定管护方案。管护方案包括管护目的、原则、依据、主要内容、组织形式、管护主体的选择、资金的落实、管护的要求等。

  (二)确定管护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前,确定项目建后管护主体。

  (三)落实管护资金。项目后期管护的资金渠道包括项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财政列支、管护主体自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

  (四)签订管护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与建后管护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协议中需说明管护内容和范围、管护资金渠道、管护时间、管护责任和义务等。

  (五)专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专门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设备的专项检查和建后管护资金的专项检查。

  第六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支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等。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安排10/亩的管护资金,每年列入预算,由乡(镇)统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到位。以上管护资金优先使用有关部门安排的管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损坏严重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使用时,由项目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用途拨付。其他管护资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相关管护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经费使用要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护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工程的维护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管护无关的其他任何开支。

  第十八条  各管护主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管护主体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护资金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建后管护工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巡查和回访制度,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奖惩办法,将项目工程建后管护作为考评管护主体的一项重要目标责任,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