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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新老政策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5 11:15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2-00500 发布时间 2022-09-05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2〕19号
主题词 劳动、人事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根据晋政办发〔2007〕116号、晋政办发〔2009〕72号、晋政办发〔2019〕10号、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河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新老政策衔接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新老政策衔接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原则,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待遇为目标,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简称116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简称72号文件)印发后,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简称10号文件)印发前,原用地单位已按当年年产值五倍标准缴纳资金,我市征地项目获批后已完成供地,但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遗留问题处理。

    三、政策衔接

  (一)筹资标准

  10号文件印发前实施的征地项目,筹资标准按照72号文件已收取的五倍预存款的标准,财政等额配套补贴资金。即:按亩数核算,按照72号文件每亩缴纳的五倍年产值标准,财政进行等额补贴。

  (二)补贴对象

  征收承包到户的,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每户填报一人;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按照“一村一策”的办法,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资金分配办法,核定补贴人员名单。村委会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及资金分配办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的征地补偿费用;二是财政等额补贴资金。

  (四)记账办法

  财政等额补贴资金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未参加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将当年每亩地“五倍收入”缴纳的社保补贴和财政等额补贴一并记入补贴对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个人账户项目下。

  (五)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月领金额由其个人账户按139个月平均,即月领金额=个人账户/139,记账次月起开始发放,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叠加发放。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兜底性原则,个人账户金未领完参保人去世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金全部领完人还健在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四、工作职责

  成立由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切实提高认识,通力协作,确保年底前圆满完成该项工作。

  (一)村委会负责本村征地面积中承包到户和未承包到户的面积确认,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和补贴名单的拟定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自然资源、人社、农经专管员指导征地所在村委会开展征收承包到户和未承包到户面积的确认,指导村委会制定《补贴方案》;负责审核征收承包到户的面积;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并将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负责做好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所有原征地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负责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负责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五)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按比例配套资金的筹集,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市人社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社保中心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七)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通力协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涉及群众面广,尤其是10号文件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好主体引领作用,抽调业务骨干,深入村(组)一线,在开展工作中,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单位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办法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即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文件扫描版: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新老政策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