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山西安昆新能源有限公司“7·6”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9-07 11:44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2-00559 | 发布时间 | 2022-09-07 | ||
发布机构 | 河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河政办函〔2022〕64号 | ||
主题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 体裁 | 河政办函 |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
《河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山西安昆新能源有限公司“7·6”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河应急字〔2022〕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山西安昆新能源有限公司“7·6”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措施建议。有关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你局要督促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同时将资料及时归档。
五、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由你局牵头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