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目录清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0 10:59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2-00813 发布时间 2022-10-20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2〕24号
主题词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1年12月15日印发的《河津市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河政办函〔2021〕61号)文件作废。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激发乡(镇、街道)发展经济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增强基层基本保障能力,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推进乡村振兴、促进乡(镇、街道)政府治理体系为目标,以完善乡(镇、街道)政府功能、激发内生动力、构建符合乡(镇、街道)需求的财政管理体制为重点,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要求,坚持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着力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促进市域经济和市乡财政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兜牢“三保”底线原则

  市财政对所有乡(镇、街道)提供“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财力保障。对乡(镇、街道)“三保”支出年度预算做实做足,对应当由市财政承担的其他支出事项,市财政与相关乡(镇、街道)实行单独核算。

  (二)激发财力自主原则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以激发乡(镇、街道)内生动力,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目的。积极推进乡(镇、街道)职能转变,不断增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能力。

  (三)坚持创收奖励原则

  紧紧围绕激发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内生动力的目标,逐步建立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含“飞地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税收返还奖励、土地征收管理奖励等奖励政策。

  三、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内容是:界定事权,匹配财权,核定基数,激励机制。

  (一)界定事权

  按照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乡(镇、街道)事权及其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1、由市级政府承担的支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其事业单位个人工资津贴、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乡(镇、街道)及村级组织的基本运转支出,乡(镇、街道)作为一级政府在职能范围内应承担的各种专项支出。

  2、由乡镇政府承担的主要事项:乡(镇、街道)机关修缮及小型机关建设;乡(镇、街道)所在地街道的硬化、绿化、美化工程;集镇建设、乡村振兴、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平安建设;“飞地经济”、招商引资等项目的前期协调工作;乡(镇、街道)自主安排的其他活动及建设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市级职能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

  上述事权之外的,按“谁交办、谁出钱”的原则落实支出责任。

  (二)匹配财权

  乡镇改革后的财力包括市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政策性分成收入。

  市级补助收入包括:(1)市级预算安排的乡(镇、街道)工资、运转、民生“三保”支出项目;(2)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政策要求,由市级部门安排分配,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包括:(1)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乡镇基本财力保障缺口部分;(2)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主要是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政策性分成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超收返还、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乡镇土地收入等。

  市乡事权及其支出责任明确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给乡(镇、街道)增加财力的,要统一标准,平衡财力。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特定工作,需要给相关乡(镇、街道)补充财力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财力补偿额度。

  (三)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

  税收收入基数: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乡(镇、街道)区域内存量税源(市级规模以上企业除外)为收入基数,具体测算以改革前三年税收收入留市部分平均数为基准数进行核定。以2021年规上企业为准,以后年度小升规的企业仍然按当年缴税额返还乡(镇、街道)。

  非税收入基数:以各乡(镇、街道)改革前三年经常性收入为基准数进行核定(剔除一次性因素)。

  2、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的核定范围包括乡(镇、街道)政府及村级组织的支出。乡(镇、街道)包括乡(镇、街道)机关及所属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站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

  人员经费:乡(镇、街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补贴按2021年末财政供养发放数据计算;其他冬季取暖费、年终一次性奖金、女职工卫生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全市统一标准计算。

  运行经费:运行经费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按2021年保障标准全额列入当年预算。乡(镇、街道)运转经费、社区运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后年度随政策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根据省、市、县出台的关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标准的相关政策文件,在总量足额安排的情况下,参照农村人口数、工作考核等因素每年测算,合理确定所辖各村的村级管理费额度。

  民生支出:民生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统一标准列入预算,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的年初列入乡(镇、街道)部门预算;由市级部门负责实施的,列入市级部门预算。

  3、市乡结算  

  乡(镇、街道)不设金库,依现行支付模式运行,按时间进度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支付,年末根据收支完成情况统一结算。

  (四)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创收激励机制,主要措施有:

  1、各乡(镇、街道)当年实现税收(含域内原有和新办企业)超出收入基数的留市部分全部返还乡(镇、街道)(规模以上企业除外);以2021年规上企业为准,以后年度小升规的企业仍然按当年缴税额返还乡(镇、街道)。(牵头单位:税务局、统计局)

  2、对乡(镇、街道)税收收入增幅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税收收入增量超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街道)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3、鼓励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以项目壮大经济发展。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招商引资经费,重点倾斜于经济薄弱乡镇。(牵头单位:财政局、各乡镇)

  4、各乡(镇、街道)通过招商引资引来的企业,落地建设入统之后,按照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等额度,给予乡(镇、街道)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招商经费奖励。“飞地经济”企业引进乡(镇、街道)、落地乡(镇、街道)分别按60%、40%计算奖励经费。(牵头单位: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统计局)

  5、各乡(镇、街道)政府所管辖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构改革各主管局向乡(镇、街道)政府移交的资产以及已登记入账的集体资产等。房屋产生的出租、处置收益全部返还乡(镇、街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鉴于集体资产已由乡(镇、街道)政府登记入账,参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牵头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6、各乡(镇、街道)组织和主导的征地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亩均净收益的50%返还,即在扣除各项成本、税费、计提后的亩均净收益的50%返还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每年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7、高效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乡(镇、街道),由市财政局给予资金奖励。原为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村集体工矿和其他建设用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复垦为耕地,形成占补平衡指标的,由市财政局给予乡(镇、街道)每亩10000元奖励;原为荒沟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成耕地的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及民间资本投资),形成占补平衡指标的,给予乡(镇、街道)每亩2000元—3000元奖励。各乡镇申报的开发复垦计划单块面积不得少于20亩。新增耕地严格纳入耕地管理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出现项目区“非粮化”问题,问题整改费用由乡镇政府负担。(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8、将乡镇综合执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100万元,明确每个乡镇5万元基本运转经费;将乡镇公务用车调剂或更新为有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执法车辆的更新及执法设备购置,保障乡镇具备基本的执法条件;每年预留100万元用于对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的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司法局)       

  9、乡镇财政返还收入要在次年乡镇预算中反映,重点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支持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等领域。资金使用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牵头单位:财政局、各乡镇)

  四、组织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基数、市乡结算;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基数测算及对税收完成情况定期统计核实;招商部门和统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统计核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有关土地手续的办理及土地收益的核实。以上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促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办法或实施意见,各乡(镇、街道)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配合,尤其加强与税务部门配合做好税源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二)强化业务指导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各方面政策的落实和业务的推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乡(镇、街道)改革涉及的政策进行针对性的梳理,完善操作流程,强化操作指导,确保我市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依法实施

  实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后,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要求,规范编制收支预算和决算,并报人大会审核批准,预决算情况及重点项目支出情况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要压缩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支持乡(镇、街道)民生事业发展;要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建设项目要有序安排,量力而行,不得擅自扩大债务规模。

  (四)提升队伍建设

  为确保乡镇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行,乡(镇、街道)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乡(镇、街道)财政工作人员配置,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以适应改革的需要。税务部门要配备专人建立专帐,做到对各乡(镇、街道)纳税数据实行单独核算。

  (五)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将预算执行结果、绩效目标与预算管理各环节挂钩运用,对预算执行不到位、绩效考核不理想的项目,财政部门视情况做出处理。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返还收入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暂停安排该项目资金。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底。改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影响体制改革实施,则对本方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