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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7 10:59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2-00839 发布时间 2022-11-17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2〕29号
主题词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8月18日印发的《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在本市辖区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理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2。

  2 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武警河津中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河津中队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指挥机构及职责详见附件1)。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分管核与辐射副局长担任。应急电话:0359—5060078。

  2.3应急工作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武警河津中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河津中队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事发单位。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综合保障组、现场处置组、技术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6个组。根据事故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2.3.1 应急综合保障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职    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装备、经费等各类保障工作。

  2.3.2 现场处置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事发单位。

  职    责: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做好现场维护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3.3 技术组

  成员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中心

  职    责: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并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参加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2.3.4 案件侦破组

  组    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职    责: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时,参与侦破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发生在本辖区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并配合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工作。

  2.3.5 医疗救助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职    责:负责调动医疗卫生资源,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转运等工作。指导应急人员与公众做好职业病防治与咨询,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2.3.6 新闻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职    责:按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和授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管理工作以及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2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二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三级预警信息由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河津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河津市人民政府接到上级发布的一、二、三级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本市行政区域的公众转发,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事故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警示事项与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赶赴现场,协调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需要时申请由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请求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市应急指挥部适时报请河津市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当判定辐射事故隐患已排除时,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市政府接到事故上报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与部门分工立即赶赴现场,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辐射污染。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技术支援。

  4.2 信息接报与处理

  4.2.1 信息报送时限和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立即(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卫健局和市公安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其后尽快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运城市相关部门报告。

  初步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运城市相关部门报告。

  初步判定为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报告运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30 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2.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可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见附件4)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跨市(县)区域的辐射事故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需要运城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应对工作,由市政府向运城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4.3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级别。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 三级响应

  发生辐射事故后,企业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局、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指挥长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指导企业进行先期处置。

  4.3.2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运城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请求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

  4.3.3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由运城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配合省、市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4.4 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科学处置措施。

  4.4.1 现场处置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开展辐射监测,设立控制区、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主动向事故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组织引导人员撤离辐射事故危险区,到事故地安全边界之外;开展辐射监测,指导人员防护及应急工作,寻找失控源或者划定污染区域的边界,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回收放射源或者对污染的区域进行去污。

  4.4.2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现场处置组在市应急指挥部聘请的有关专家的技术支持下,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②根据事故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故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4.3 医学救援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由卫健局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4.4 应急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性质,由技术组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专业人员开展监测,技术组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以指导应急人员的防护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寻找失控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清理回收污染物等。

  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全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编造、传播、发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4.5 响应终止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运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在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及专家组的指导下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去污、收集处理放射性废物、开展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

  5.2 善后处置

  有关单位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指导和支援。

  5.3 总结评估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组,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并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3)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6 保障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事故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取本单位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资金。

  6.2 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本单位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定期保养、检验,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3 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4 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数据库,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队伍。

  6.5 应急能力保障

  6.5.1 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以涉核与辐射主要企业和医院为主要宣传对象,加大正面宣传,确保安全隐患排查达到防风险、补短板、强管理、提能力、保安全的效果。学习贯彻核安全法律法规,以涉核与辐射企业为主阵地,通过宣传国家核安全知识百问、各科室开展系列访谈讲堂等方式,针对性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紧密结合现阶段的党史学习教育,讲好核与辐射安全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做法,营造“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环境。

  6.5.2 培训

  有关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5.3 演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6)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对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8月18日印发的《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政办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8 附件(因格式上传原因,附件请查看PDF扫描版本)

  附图:1.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

             2.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2.河津市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4.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5.名称解释

 

扫描件: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