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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豁免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7:43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2-00934 发布时间 2022-12-09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2〕35号
主题词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切实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意见》要求,现将我市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交通管理等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豁免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予以印发,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警示教育才是目的。将部分执法领域依法可豁免处罚事项归纳整理并主动向社会公示,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公平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更是行政执法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对涉嫌违法的事项认真调查核实,精准裁量处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程序、救济等合法权利,处罚裁量要合理适当、过罚相当,力戒机械教条、简单粗暴式套用法律条款。同时,要正确发挥《免罚清单》的指导作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不得出现失职、渎职甚至徇私枉法现象。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事项相关重要条件。“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免罚案件台账》和《免罚主体信息库》,确保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首次违法”的合理判定;《免罚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免罚清单》的执行要与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在规定的裁量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主观故意、危害程度等各项因素,避免过罚不当和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发生,坚持比例原则,确保处罚公正、合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依法用好警示、教育、告诫等手段。对违法行为经裁量后免于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不予公示,当事人主动要求公示的除外。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理念,灵活运用行政指导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以案普法、指导约谈等方式进行教育、警示、告诫,实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引导违法行为人自觉学法用法尊法守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做好组织实施及宣传贯彻工作。《免罚清单》中如出现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造成清单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宣传、解读和落实工作,并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做好经验总结,在贯彻落实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司法局进行反馈。 

  附件:《河津市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豁免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因附件格式原因,请查看扫描件)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扫描件: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豁免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