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17:28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2-01057 | 发布时间 | 2022-12-30 | ||
发布机构 | 河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河政办发〔2023〕1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 | 体裁 | 河政办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乡两级农经部门对本市农村集体收入、支出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预算编制内容
第三条 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
1、直接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直接进行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提供服务预计取得的收入。
2、合同约定收入。指村集体用合同形式将资产、资源以承包、租赁、出让方式经营,根据合同约定预计取得的收入。
3、投资性收入。指村集体以资金、资产、资源方式对外投资预计取得的收入。
4、补助性收入。指村集体预计收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村集体计划收回的债权和资产资源处置等收入。
第四条 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1、直接经营支出。指村集体直接进行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提供服务预计发生的支出。
2、行政管理费用。指村集体计划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电话网络宽带费用、水电费用、村“两委”成员等人员误工报酬、报刊杂志订阅费等。
3、福利事业支出。指村集体计划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保洁、道路管护、饮水设施维修、卫生防疫、学校教育、文体娱乐、村民福利等。
4、固定资产购置。指村集体计划用于生产、生活、办公方面购置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
5、工程建设支出。指村集体计划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支出。
6、其他支出。指村集体计划用于偿还债务、杂工支出、零星购置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年度结余和分配方案。
1、年度结余。指本年度各项预算收入和各项预算支出相抵后实现的结余。
2、分配方案。指将本年度预计实现的结余分配至集体与村民的计划方案。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村集体应组织专人,每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负责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第七条 编制财务预算草案要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草案要说明预算指标的主要依据、实现预算指标的措施,以及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第八条 村级财务预算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编制,要按照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村集体财务预算草案。草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把关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布执行。
第九条 财务预算方案要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十条 财务预算方案应于当年1月 20日前完成。
第四章 财务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执行日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村集体应将各项收入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并建立收缴责任制。
第十三条 村集体每季度要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四条 预算内的各项开支一般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须履行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
第五章 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于年终依据财务账簿记载反映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报告须报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十七条 村集体应将财务决算报告与本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指导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预算、决算要列入农村村务公开内容。要求用群众看得懂、通俗明白的语言,每月应以流水形式向村民公布本村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应详细公布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对重大问题或未整改纠正的问题,有权向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反映、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服务中心每月应以表格形式向村集体提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凡发现临界预算支出情况,及时向村集体发出书面提示。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会计委托服务中心每年要将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分别汇报乡镇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工作要自觉接受市、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