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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汾河干支流分洪缓洪区规划及运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6 16:15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3-00016 发布时间 2022-12-16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2〕44号
主题词 水利、水务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河津市汾河干支流分洪缓洪区规划及运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汾河干支流分洪缓洪区规划及运用方案

  1.分洪缓洪区规划

  规划依据:《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方案》(晋政办发〔2022〕27号)。

  1.1.连伯滩分洪区:连伯滩滩涂历史上就是黄河的泄洪区,也是防洪预案中分滞洪区。2021 年秋汛,汾河河津段上游来水猛增,根据防洪预案,将右堤防破堤 180m,运用连伯滩蓄滞洪水,起到了降低上游洪水水位,防止大面积漫堤的作用,有效的缓解了河津市城区段的防洪压力。通过 2021 年秋汛后洪灾调查,为减轻超标准洪水灾害损失,《汾河流域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将连伯滩确定为汾河干流下 游的分洪区,当汾河干流发生超标洪水或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时启用。面积约为 15.6km2,分洪量可达到 1亿 m3,是汾河干流安全度汛的重要保障。由于连伯滩滩涂位于黄河泄洪区尾部,随洪水回落,泥沙沉积,此处落淤后自然形成一低洼盆地,为保证分洪洪水不再向县城方向回流,顺利进入黄河,地形上充分利用上游乡道的挡洪作用,并结合堤防安全运行和管理,将分洪闸布置于右堤防 017 乡道下游侧(桩号 Y20+000 处),分洪流量 439m3 /s。分洪区基本位于黄河汾河交汇处滩地,区域无村庄均为农田,分洪期间对部分农田、公路淹没。由于配套设施建设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项目正在申请黄委审查,工程实施前,按照2021年秋汛淹没范围划定分洪区:河津市阳村街道连伯村南,东至108国道,南至汾河堤坝,西至北赵引黄渠,北至高媒庙旅游路,面积31.9km2,分洪量1亿m3。

  启用条件:当汾河干流发生超过 20 年一遇标准洪水和汾河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时启用;当汾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时启用。

  1.2.瓜峪河缓洪区:瓜峪河是汾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吕梁山脉南端,临汾市乡宁县尉庄乡西圪垛村,自东北向西南经过西交口乡,在北午芹村流入河津市境内;瓜峪河主流全长 58km,流域总面积 322.1km2,其中在河津境内全长 22.546km,稷山境内全长 6.47km。划定缓洪区为:北里村以东,呼北高速以西自然沟道,面积0.33km2,滞洪量33万m3。

  启用条件:瓜峪河发生洪峰流量为 128.1m3/s。

  1.3.三交河入河口缓洪区:三交河在未治理形成标准河道前无法达到设计泄洪流量 100m3 /s 的能力。因为三交河入河口堤防外侧目前均为基本农田,如进行入汾口河道标准堤防和河道设计需要占用基本农田 265 亩,按照现状政策无法解决基本农田问题。现状三交河入汾河口段柴家村公路至汾河段 2.0km 长河道地势平坦,无固定河槽,中间被闻苍线公路分隔成南北两部分。洪水出沟口后散开漫流,且无入汾口,造成洪水集聚于汾河堤防左侧低洼地带,此区域耕地面积约 1.6 万亩,致使大量基本农田及 2 条公路(闻苍线、柴家村公路)被淹没,损失巨大,同时还影响柴家村、山王村、樊家村等的交通和生活,故汾河干流河津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将小雨水下泄流量在入河口前端闻苍线公路南侧收集,利用管涵引至汾河大堤外侧。在堤外布置一座提水泵站,将水排入汾河,确定泵站排水流量为3.0 m3/s(约1.0万m3/h)。划定缓洪区为:闻苍线以南部0.24km2区域, 滞洪量24万m3。

  启用条件:三交河入境流量超5.0m3/s。

  2.分洪缓洪区建设与管理

  分洪缓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必须立足于分洪,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分洪时保安全,平时保农业丰收、保经济发展的方针。河津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津市水利局负责。

  2.1.分洪缓洪区内的基本建设,除遵守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建设防洪、避洪设施。分洪口门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内,不准修建或设置有碍行洪的建(构)筑物、树障、渠堤等,已有的应清除。不准在分洪缓洪区兴建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已建成而无安全设施的,应增建安全设施。分洪前必须将危险物品转至安全地带。

  2.2.分洪缓洪区应合理利用土地,调整农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经划定的分洪口门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内的土地,只限于农牧业及其他露天作业使用。

  2.3.分洪缓洪区安全设施建设,应贯彻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按年安排,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平战结合的原则。分洪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分洪时安全正常运用。

  2.4.分洪区居民避洪,应主要向附近的安全设施转移。

  2.5.在分洪缓洪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防洪标准及建筑设计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对已建成而未达到标准的,应按标准改造或增建避洪设施。

  2.6.分洪缓洪区转移公路(桥涵)属列养范围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一般分洪区的其他转移公路(桥涵)由所在乡(镇)、村负责管理养护。不准堵塞安全通道。不准在转移公路上挖护。不准堵塞安全通道。不准在转移公路上挖沟、筑埂。严禁在桥梁两岸建房和设置其他障碍物。

  3.分洪缓洪区运用方案

  分洪缓洪区的分洪运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分洪缓洪区的分洪运用,由河津市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预案确定的职责,落实人员、物资,分工负责。

  3.1.分洪运用命令下达后,由河津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防汛指挥部门负责分洪运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支援分洪和后勤保障工作。

  3.2.防汛指挥部门应根据当地群众习惯、分洪紧急程度和其他有关条件,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报警器汽笛、锣鼓等传播工具,进行统一报警。

  3.3.河津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指挥分洪安全转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居民的转移与安置工作。

  3.4.分洪区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制订分洪转移工作方案,并报市防汛指挥部门批准。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分洪区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对分洪安全设施和分洪转移工作方案进行检查。

  3.5.防汛指挥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将分洪区围堤和安全区围堤的防守任务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分洪时,分洪区围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区群众防守。

  3.6.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分洪期间应对分洪区实行紧急支援。有关人民政府应组织非灾区的机关、团体、厂矿、商店等单位制作熟食,供应分洪区群众。粮食、商业和供销等部门应组织粮、菜、煤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灾民和其他救灾人员。河津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医疗队赴灾区防病治病,进行环境卫生处理和饮用水消毒,防止传染病。公安部门应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秩序。

  3.7.连伯滩分洪区启用前,要紧急在区域外围加护围堰:东界108国道(城区街道办负责)、阳村住宅小区前进村路(阳村街道办负责)、高媒庙旅游路(阳村街道办负责),并排查封堵穿路涵管。水利局做好阳村排水站,住建局做好城市1、2、3号排水站防护及运用准备工作,并排查封堵穿路涵管。

  4.分洪缓洪区运用补偿方案

  为了保障分洪缓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分洪缓洪区内居民因分洪缓洪遭受的损失。

  4.1.分洪缓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分洪缓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有利于分洪缓洪区恢复农业生产;

  (三)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4.2.分洪缓洪区运用前,河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分洪缓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分洪缓洪造成的损失。

  4.3.分洪缓洪区运用后,对区内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住房水毁损失;

  (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4.4.分洪缓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分洪缓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4.5.分洪缓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分洪缓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河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分洪缓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4.6.已下达分洪缓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分洪缓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4.7.河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市、乡、村分级建档立卡。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4.8.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河津市水利局备案。

  4.9.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河津市水利局。河津市水利局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4.10.分洪缓洪区运用后,河津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4.11.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4.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分洪缓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分洪缓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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