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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监管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3 16:33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3-00182 发布时间 2023-04-03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3〕9号
主题词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0〕18号)、河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津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安发〔2021〕1号)文件精神,依据“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工作要求,现就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体化监管职责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化工园区)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指导协调下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乡镇、部门按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同配合做好开发区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

  二、 监管职责

  (一)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1、负责四至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开发区赋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

  3、严把安全准入关,负责开发区化工企业“禁限控”目录编制指导和新建化工项目准入。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开发区产业政策与发展的实施等工作。

  (三)市能源局

  1、负责煤炭行业的管理工作,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落实行业管理责任,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2、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3、监督检查供电单位对规模以上企业电力用户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指导;

  4、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5、负责石油、天然气常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常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1、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承担商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3、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指导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6、加强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加大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支持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7、承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五)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2、督促指导交警大队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

  4、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6、指导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参加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督促指导全市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戒毒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9、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一般社会安全事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六)市财政局

  1、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2、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内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和指导全市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的依法查处;

  4、负责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全市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5、承担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八)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1、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伴有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核辐射的环境质量监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职责;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安全管理;

  4、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5、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 风险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和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8、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九)市住建局

  按响应级别协助经开区开展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十)市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2、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

  5、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二)市应急局

  1、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3、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职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全市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全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督促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和省、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拟订相关安全监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13、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4、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和省、市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15、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6、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7、负责全市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一般地质灾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一般地质灾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2、制定公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3、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6、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市交通运输企业以及职业驾驶人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

  7、负责县乡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8、按响应级别承担一般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四)市气象局

  1、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2、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全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4、督促指导全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人工影响安全责任;

  5、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一般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五)市消防救援大队

  1、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2、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4、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职责。

  (十六)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津分公司职责

  1、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市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力用户(包括社区、农村等)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3、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清涧街道办、樊村镇、僧楼镇

  各乡(镇)、街道负责“散乱污”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管职责,着力消除监管盲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三)本通知未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