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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2 15:43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3-00253 发布时间 2023-05-12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3〕19号
主题词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分工专业、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运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河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津市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表1。

  2 应急指挥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河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河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运城市联合通信办公室河津联络人、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能源局和国网河津市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指挥长可抽调市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2。

  市指挥部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配合上级政府处置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跨市界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指挥部配合或组建联合应急指挥部,并负责与相邻县(市)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协调。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协调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也可视情况吸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指挥部人员、技术人员和救援人员参加。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详见附表3。

  3风险监测与防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通过对风险表征指标的观测,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管控,对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要依托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重点监控;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的收集、研判;对存在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实时跟踪;建立动态监管网络,对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与上级监管部门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机构的信息互通、共享,遇有异常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 风险预警

  特种设备生产或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市市场监管局,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应急准备;当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核实后解除预警。

  预警级别含义及措施详见附表4。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发单位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在1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受社会公众、有关企业单位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信息、事故信息,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的有关信息。

  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也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查信息,信息确认后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同时按规定上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和河津市人民政府,并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先期处置包括:

  (1)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

  (3)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及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气象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按规定设立工作区域,包括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3  应急响应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根据事态严重程度与事态需要设定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响应等级,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表5。

  在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三级响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加强事故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提出应对建议,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5.4 响应终止

  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直至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标准,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隐患,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确认危害消除,经市指挥部确认,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视情况留专人协助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和事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情况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2后期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收集、汇总、核实应急处置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做好响应终止后的相关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宣传、培训及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及市教育局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融媒体、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常识,掌握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的基本技能。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熟悉预案流程,规范应急程序,提升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一般3年评估修订一次。如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在事件应对或者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 附图和附表(查看扫描版)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