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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发布日期:2023-05-19 08:55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3-05-19 | |||
发布机构 | 河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有效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防止辖区内零售点过疏满足不了消费者需求,过密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划,结合山西铝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辖区概况
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位于山西铝厂厂区十一号路东(翠溪东路),管辖区域为铝厂厂区、河津电厂、清涧街道办和下化乡两个乡镇,23个行政村。目前辖区户籍人口6.5万,其中铝厂厂区3.3万人,清涧街道办14个行政村2.1万人,下化乡9个行政村1.1万人。
二、目前卷烟零售点布局情况
(一)城网农网客户划分界限
根据烟草行业专卖管理政策,城农网客户范围划分:东兴路以西,阳光路以东,铝都大道以南,翠溪路至清涧敬老院以北区域(含康家庄、任家庄、侯家庄、张家庄)为城网客户;清涧街道办、下化乡为农网客户。
(二)城市商业区、生活区以及集贸市场的范围划分
1.生活区范围划分:翠溪路(11号路),晋铝路(12号路),东兴街(9号路),铝都大道(1号路),民生路。
2.商业区范围划分:希望街(5号路),文体街(三市场东路)。
3.集贸市场范围划分:朝霞市场(四市场)、毓秀市场(三市场)、翠溪市场。
(三)农网客户分布
1.清涧街道办乡村分布:清涧街道清涧村、范家庄、西庄村、龙门村。
2.下化乡乡村分布:下化乡(陈家岭)、杜家湾、周家湾、上化村、南桑峪、上岭、下院、半坡。
三、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
山西铝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结合本地人口总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依据依法依规、市场导向和服务社会为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适用于山西铝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简易房)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业态方面
1.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租赁、运输信息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休闲冷饮、游艺娱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2.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的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模式方面。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标准
(一)生活区零售点间距原则上为50米。
(二)商业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集贸市场零售点要从严限量设置卷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距离50米,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公路沿线的新增零售点间距控制在200米以上。
(五)学校周边的距离标准
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围50米内(含)不再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因历史原因,现存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要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主动迁离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放宽合理化布局标准限制间距百分之四十。
第五条 其他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在300户以下(不含)的不设立卷烟零售点,达到3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不含)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户以下不增设),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行政村(含自然村)按500户以下(含)居民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300户以下不增设)。
第六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二)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特殊群体(包括烈属、特困户、低保户以及持有残疾人证的公民、品牌连锁便利店)等,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第四条距离标准要求,可“减”间距规定20米。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七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符合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划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划自2023年5月19日起实施。原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