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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5 08:43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3-00273 发布时间 2023-05-25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发〔2023〕5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 河政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及《河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河政发〔2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服务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牵头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初审、单位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牵头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三)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文本及其对照表;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牵头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牵头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结论;

  (七)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牵头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批后,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牵头单位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市司法局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或者牵头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者牵头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及涉及单位的职责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市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五)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合法性审查前,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牵头单位可以邀请市司法局参与前期工作。市司法局参与前期工作所提意见不能代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通过统筹部门预算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描件: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