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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11:06 来源: 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3-05-26 |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河津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国网河津市供电公司: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及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22〕2号)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已不在定价目录范围,由市场调节,《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366号)、《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6号)、运城市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运城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运发改价管字〔2016〕447号)文件已由省、市发改委相应废止。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输配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
(三)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且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单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可选择按居民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四)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暂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河津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