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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3-06-20 16:12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3-06-20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各建设项目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工伤保险工作提示如下:
一、筑牢参保意识,做好登记缴费及人员报备
河津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办理人员登记备案。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完成缴费、建设工程人员登记备案,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二、严格时间节点,及时工伤认定及事故备案
职工发生《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规定情形的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三、严肃法律责任,杜绝违规违法行为
各用人单位、职工要牢树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和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应尽快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缴纳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工伤认定)
咨询电话:8709042
河津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征缴、待遇股
咨询电话:5060872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