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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津市润发建材有限公司2023) 02001号

发布日期:2023-07-03 16:32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3-07-03
发布机构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河津市润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OKC7296P                       

        所:河津市樊村镇东光德村南                              

  法定代表人:毛晓乐

  我局于20221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2年12月3日收到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于2022年12月4日18时起至检查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重污染天气减排清单》采取“马蹄焰窑停一座”减排措施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6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127日史孟克、王国伟的《询问笔录》、《生产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运环事听告字〔2023〕02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7,

  罚款玖万元(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处罚收入

  账号:051103421120053009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