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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河津百底焦化厂2023) 02002号

发布日期:2023-07-03 16:36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3-07-03
发布机构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河津百底焦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OHH1702L

  地址:城区街道办事处百底村北           

  负责人: 王月爱 

  我局于2023220对你进行了检查调查, 发现你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日至19日的19天内,你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运城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降至生产率百分之五十的减排措施,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2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220日对该分管环保副厂长仝建龙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3 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2002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7。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肆仟11.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1103421120053009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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