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河津百底焦化厂2023) 02002号
发布日期:2023-07-03 16:36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3-07-03 | |||
发布机构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山西曙光船窝煤业有限公司河津百底焦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OHH1702L
地址:城区街道办事处百底村北
负责人: 王月爱
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调查, 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日至19日的19天内,你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运城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降至生产率百分之五十的减排措施,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20日对该厂分管环保副厂长仝建龙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 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200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7。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肆仟元(11.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11034211200530094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