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2023) 02004号
发布日期:2023-07-03 16:42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3-07-03 | |||
发布机构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
地址:河津经济开发区煤电铝材一体化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原新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36769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卫振丁未如实提供《多效车间记录本》。
以上事实有:1、2023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3、2023年5月12日对你公司卫振丁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知〔2023〕0200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1,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柒万肆仟元(7.4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