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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2023) 02004号

发布日期:2023-07-03 16:42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3-07-03
发布机构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河津市禹门口焦化有限公司

  地址河津经济开发区煤电铝材一体化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原新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1138736769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卫振丁未如实提供《多效车间记录本》。

  以上事实有:1、2023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3、2023年5月12日对你公司卫振丁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517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知〔2023〕0200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1,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柒万肆仟元(7.4万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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