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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4 16:38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3-00404 发布时间 2023-07-24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3〕31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河政办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河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河津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5。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武警河津中队长担任。

  成员单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商业发展服务中心、市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河津营业部、中国联通河津分公司、中国电信河津分公司、河津邮政分公司等单位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3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负责人与有关专家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护组、事故调查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风险防控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等级、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化解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上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4)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4.2应急预防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和相关产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想、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应加强与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应积极与我市周边的县(市)建立县(市)级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6)加强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的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应用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4.3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蓝色(四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4.3.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地区。

  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有上升为黄色及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有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市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事故报告电话:0359-5060078)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报告。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要在 30 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5.1.2 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1.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跨市(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需要运城市政府协调处置的应对工作,由市政府向运城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应急指挥部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1 三级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责任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局、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指挥长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指导企业进行先期处置。

  5.3.2 二级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运城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请求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

  5.3.3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市指挥指挥长部启动一级响应。一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云层四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配合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

  5.4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5.4.2应急行动准备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5.4.3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 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4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4.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6应急监测

  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应及时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应急监测支援请求。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应急监测组配合运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监测。

  5.4.7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8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 响应结束

  5.5.1 响应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次生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全部结束。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 响应结束的程序

  (1)响应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市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6 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及事发地县级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通信保障,装备物资保障,应急队伍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与演练以及经费保障等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5。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请查看扫描版):

  1、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5、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

  6、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

扫描版: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