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 02008号
发布日期:2023-08-04 15:21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腾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津市下化乡杜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60719092H(1-1)
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乡宁分局反馈你公司有黑色水体外排。我局于 2023年5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3日,将矿井水处理站含有淤泥的废水通过厂区管网外排至无防渗漏措施的沟内。
以上事实有:1、2023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3、2023年5月24日对你公司环保节能中心科主任张峰源的《调查询问笔录》、矿井水处理站党支部书记魏建华的《调查询问笔录》、矿井水处理站当班人员郜浩炎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6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知〔2023〕020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18,鉴于你公司违法时间短并及时主动采取围堵、清理沟渠的污水和淤泥违法情节轻微,有主动改正和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玖万捌千元整(19.8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