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同煤矿集团华盛虎峰煤业有限公司2023) 02014号
发布日期:2023-09-13 11:31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大同煤矿集团华盛虎峰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孙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25079E
我局于2023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你公司厂外的职工租赁区生活污水经山体自上而下流至你公司泄洪涵洞处。经8月7日监测,氨氮浓度2.36mg/L,超《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排放限制0.18倍。
以上事实有:1、2023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2、2023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3、2023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4、2023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5、由我局委托采样监测的山西任兴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3年8月9日《大同煤矿集团华盛虎峰煤业有限公司水污染物现状检测报告》(RXJ023XZ0806)和(RXJ023XZ0807)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3年8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知〔2023〕0201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拾捌万元整(28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