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政府文件

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10:30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3-00597 发布时间 2023-09-25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发〔2023〕9号
主题词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 河政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4月4日省委专项行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下发的《关于持续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河津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河政发〔2022〕11号)进行动态调整和边界划分,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项调整

  《河津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第3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第6项“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第31项“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将以上3项已赋权给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收回,由原执法部门行使职权,乡镇(街道)不再承接办理。

  二、关于边界划分

  1、我市新耿区规划范围内所有赋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原市直行政执法单位行使。新耿区规划范围以《河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准,如之后市政府对城市规划有新的规定,依据新规定。

  2、《河津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第20项“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第21项“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第22项“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以上3项公路执法事项边界划分为,国道、省道和县道仍由原执法部门行使职权,乡道和村道由各乡镇(街道)行使职权。

  3、《河津市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与《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四批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河政函〔2021〕87号)相同的执法事项,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经开区管委会行使执法职权,范围外由相关乡镇(街道)行使执法职权。

  三、相关要求

  市直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厘清执法边界和责任关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责任主体,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按照“一乡镇一清单”的原则编制本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布。

  市直执法部门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进一步完善线索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在职权范围内配合有关市直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促进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河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