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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乡镇执法事项清单(赋权+法定)修改版71项

发布日期:2023-10-12 11:32     来源: 柴家镇     【字体: 】     打印本页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政府规章】《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 卫健局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
〔2022〕4号)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 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应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
自然资源局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局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乡(镇)人民政府 电力公司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
公安局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 水利局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乡(镇)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
农业农村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
应急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局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
市场监管局
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局
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四条第三款: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
交通运输局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
林业局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消防工作实际,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处
消防大队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 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