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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专栏>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河津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日期:2024-01-03 18:50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4-01-03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河津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市教育局应当公示以下主要行政执法内容:

  (一)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七)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八)教育执法检查情况;

  (九)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

  (一)在市政府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情况通报会等进行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五条 按照相关要求,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予公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信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河津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市教育局持有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是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动态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好文字记录工作。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所在股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一)当事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视频资料的,由市教育局法制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严格案卷、音视频资料、记录设备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及下属单位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津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行政执法监管措施,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照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结合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及下属单位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检查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市教育局及下属单位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方可实施的;

  (二)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到责令停止招生、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情节复杂或者其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许可案件;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许可案件;

  (三)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的;

  (四)其他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由局法制机构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 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七)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应当填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送达。行政执法股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未经过法制审查等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材料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相关执法股室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撰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准备齐全报送备案材料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备案的材料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决定书;

  (二)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

  (三)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

  (四)行政执法决定案审会会议记录;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六)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