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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2024年禁渔通告
发布日期:2024-04-22 09:44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04-22 | |||
发布机构 | 河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2024年禁渔期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4年禁渔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一)黄河干流河津段,禁渔期为2024年4月1日——2024年7月31日。
(二)汾河干流河津段,禁渔期为2024年4月1日——2024年7月31日。
二、禁渔事项
(一)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一人一竿一钩)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二)禁止餐馆、酒楼、饭店及市场和个人销售、运输、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
(三)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渔法;
(四)全年禁止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等“绝户网”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
(五)全年禁止在鱼类产卵场、索饵场等重要栖息地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存环境的活动;
(六)全年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违法处罚
对违反禁渔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涉黑涉恶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对发现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359-5022412
河津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