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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资格核实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9 10:59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07-19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政策资格核实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和《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资格核实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4〕143号文件精神,现发布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资格核实的公告如下:
一、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范围
(一)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6000元上浮30%)。
(二)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元(20000 元上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1)企业吸纳脱贫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携带所需资料到河津市政务大厅一楼1号窗口现场申报。
(2)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供的税收政策资料进行资格审核。
(3)承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资格核实证明》(以下简称“核实证明”)。
(4)将《核实证明》反馈企业,由企业持该证明到当地税务部门按流程办理。
(5)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安排专人于每月25日前向人社部门报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
(二)个人申报
(1)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户对象)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携带所需资料到政务大厅1号窗口现场申报。
(2)承办人员对申报人提供的税收政策资料进行资格审核。
(3)承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出具《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资格核实证明》
(4)将《核实证明》反馈申报人,由个人持该证明去当地税务部门按流程办理。
(5)享受政策的个人应按要求向人社部门报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
三、所需资料
(一)企业招用提供资料
1、企业招用脱贫人口提供资料:
①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户证明(加盖公章)。
②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
③脱贫劳动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④提供享受政策人群社保缴费清单。(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保部门盖章。
2、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提供资料:
①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创业证》。
②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③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④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社保缴费清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社保部门盖章。
(二)个人自主创业提供资料
1、脱贫户自主创业提供资料:
①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户证明。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④税务缴费清单。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料: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④就业创业证。
⑤税务缴费清单。
四、报名和联系方式
该项业务工作日常年办理,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
联 系 人:王 晶
联系电话:0359-5280877
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