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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铝厂李锦民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日期:2024-07-31 12:41 来源: 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07-31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声明
本人:李锦民,身份证号:14270319XXXXXX1515,张慧芳,身份证号:14270319XXXXXX1526;房屋坐落于:山西铝厂9号路南端津辉花园10号楼,10幢一单元2楼10104东;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河津市房权证第6043号。因本人保管不慎,该套房屋所有权证书丢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锦民
张慧芳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