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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提示

发布日期:2024-08-16 08:56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4-08-16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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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服务机构中,多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较差,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河津市民政局特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进行提示:

  1、养老机构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配备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2、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提高安全防范火灾、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教育员工懂得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组织逃生。

  3、养老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有专人看护。

  5、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火灾隐患,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6、养老机构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堆放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

  7、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8、养老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9、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用火、用电方法,教育其不要卧床吸烟,乱扔烟头,不要违规使用明火,不准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加热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养老服务机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要组织员工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重点转移救助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