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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9 17:11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4-00667 发布时间 2024-08-29
发布机构 河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河政办发〔2024〕21号
主题词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 河政办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2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河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法人单位实施的重点产业链、专业镇、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工局负责按照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工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链培育、特色专业镇培育等重点领域和方向;

  “两化”融合、智能制造、企业信息化技术提升等重点领域和方向;

  (五)市工科局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在河津市境内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一)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表1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累加奖励。已享受省级、运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县级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分档支持表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0.5-1

  

 

  1-3

  

 

  3-5

  

 

  5-10

  

 

  10以上

  

 

  奖励金额

  (万元)

  

 

  50

  

 

  100

  

 

  300

  

 

  500

  

 

  1000

  

 

 

  (二)对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落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对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奖励(表1)。已享受省级、运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县级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三)对符合《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目录》的项目给予奖励或配套奖励。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奖励标准,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奖励额度上浮10%。其他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目录的项目,参照本条第一款予以奖励。已享受省级、运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照享受奖励额度的10%配套奖励。

  对企业营业收入提升给予资金奖励或配套奖励。企业根据年度营收不同档位,可享受营收进档奖励(表2)。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对于已享受省、市营收进档奖励或技术改造企业增量提质专项奖励的,县级专项资金不再奖励。

  2:企业营收进档奖励分档支持表

  

 

  企业营收

  (亿元)

  

 

  2

  

 

  3

  

 

  5

  

 

  10

  

 

  20

  

 

  30

  

 

  40

  

 

  50

  

 

  80

  

 

  100

  

 

  200

  

 

  奖励金额

  (万元)

  

 

  10

  

 

  15

  

 

  25

  

 

  50

  

 

  75

  

 

  100

  

 

  125

  

 

  150

  

 

  200

  

 

  300

  

 

  500

  

 

  (五)对特色专业镇企业营业收入提升给予资金奖励。推动专业镇企业“小升规”。特色专业镇规下企业按营收增量进行奖励,每增长500万元奖励1万元;规上企业按营收增速进行奖励,营收增速分别达到20%、30%、50%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六)对新获得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企业,给予奖励或配套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和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更换机器人(或智能设备)的企业,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万元;对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奖励10万元,对在市级企业技术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奖励5万元。对于已享受省、市有关奖励的,按照享受省、市奖励额度的10%给予配套奖励。

  )对“两化”融合、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或配套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试点企业启动贯标工作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新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于已享受省、市有关奖励的,按照享受省、市奖励额度的10%给予配套奖励。

  第八条 对我市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投资额特别大的项目,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工科局结合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工作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市工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三)市工局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工科局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申报审核职责: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绩效负责。企业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绩效,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绩效全额退还专项资金。

  市工负责项目现场核查,并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

  行业协会、专家组等第三方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工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有效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