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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河津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文件文号]: 河烟专〔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状态] :长期

河津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河烟专〔202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类型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适用于河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以下简称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等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新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重新申办的,也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原则

  (一)依法办理、统筹规划。零售点合理布局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定目标,科学规划布局。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零售点的设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规模、法人资质等,并实行统一标准办证,最大限度地满足当地需求。

  (三)方便消费、服务社会。坚持有利于零售点的依法经营和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的原则,有效保障消费需求。

  (四)有序受理、均衡发展。同一地段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同等审批条件的零售点,按照受理时间先后依次准予许可。避免区域零售点疏密不均,遵循市场规律,防止无序扩张,促进卷烟市场的均衡健康发展‌。

  (五)动态管理、进退有序。在现有零售点布局前提下,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零售点,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持续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法律依据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设定条件

  (一)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所即可进入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完整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有固定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第七条  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自然村)、各功能区域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划分。

  (一)城区及城中村街道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新增零售点与已办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城区巷道(辅路、未命名道路)新增零售点,与已办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100米。

  (二)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以村人口数量+间距标准设定,常住人口每500人设立一个零售点,人口不足500人设立一个零售点;每超过5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100米;行政村所在乡镇主街道不受人口数量限制,按间距标准执行;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和公路两侧按所在村人口数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100米。

  (三)城市及农村住宅小区增设烟草零售点,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300户以上且入住率达30%以上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90米,房屋为经营用途;所属住宅小区临街门面房,按城市、农村零售点间距标准执行,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90米。

  (四)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参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6号)可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且仅限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区域,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按所属区域间距标准执行。

  第八条  禁设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厅、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利用居民住宅经营卷烟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门洞、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到达经营场所等。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生产经营或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农资化肥、化工、油漆、燃气、烟花爆竹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4)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5)综合性批发市场(蔬菜、水果、副食、日杂等)为避免形成卷烟批发市场,不再新增零售点。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等设备销售卷烟;

  (2)利用信息网络等渠道销售卷烟;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

  (4)以无人售货等形式开展经营。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商场、超市除外);

  (7)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其他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二)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

  1.持有二级以上的残疾证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可查询到)可不受总量限制,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城区不低于60米,农村不低于70米,仅限申办一证。 

  2.因公致残退役军人(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有详细档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总量限制,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城区不低于40米,农村不低于60米,仅限申办一证;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者为家属本人,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仅限申办一证。

  3.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57号)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商规〔2020〕4号)要求,属于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优抚政策不高于设定距离的百分之十。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许可证的,可放宽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城区不低于50米,农村不低于65米,经营主体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1)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许可证。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新选地址申领许可证。因城市改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或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依法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条  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在申请办理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新办申请的情形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新办申请:

  1.初次申请许可证;

  2.歇业后又申请许可证;

  3.许可证持有人主体、企业类型、经营地址其中一项或多项发生改变的;

  4.未及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的,后又提出继续经营的;

  5.被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撤销、注销许可证后满法定期后又重新申请许可证的。

  (二)申请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五章 审批与发放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划规定,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有符合本规划第八条禁设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许可证办证申请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本规划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办证要求,按程序予以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许可证持证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收回、撤销、注销有关当事人的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并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持证人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申领许可证。超过规定期限申领,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办证条件未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是指:门头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二)本规划中的“巷道”是指:城区城中村辅路、未命名道路等,不低于长300米宽6米的巷道。

  (三)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1.拟申请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的行人步行可通过的最短距离(门口台阶、阶梯不在距离测量范围内)。2.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均需符合最短距离间距。3.如遇到固定障碍物(如未固定在地面的栏杆、绿化带等)所需绕行距离应计算在内(不含临时建筑、可移动护栏等)。

  (四)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进出口。“50米范围”指:由校(园)进出口通道中心向外延伸50米距离的区域(门口台阶、阶梯不在距离测量范围内)。

  (五)本规划中的“以上、不低于”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新情况,河津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规划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河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于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河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河烟综〔2023〕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河津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