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9 09:11 来源: 河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5-00016 | 发布时间 | 2025-01-09 | ||
发布机构 | 河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河政办发〔2024〕29号 | ||
主题词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 | 河政办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津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津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预防和遏制村级工程建设的腐败现象,保障集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若干政策措施》(晋农组办发〔2023〕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村集体组织为建设主体,以村集体自有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资金、社会或个人赞助、捐赠资金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以自筹方式单独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村级资金投入村民小组项目的,纳入村级管理)、社会或个人赞助、捐赠资金独资建设的项目]为资金来源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含饮水工程)、文化广场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工程等建设项目。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额度分五类:5万元(不包括5万元)以下的工程为细微工程(细微工程村集体责成一名村干部负责,工程完结,一次性报账,但必须提供完整的资料);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工程;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工程;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工程;40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工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经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监管、村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乡(镇、街道)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农业、财贸、公路、纪检等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站、所、办负责人为成员,成立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副组长中明确1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2至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小组,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村级工程管理。
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工程的项目决策、招标程序、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决策与申报
第七条 工程项目决策与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在资金来源明确的前提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招投标等主要事项进行确定。报乡(镇、街道)审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收到村级申请报告后,要对工程规划、资金筹措、村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村集体方可组织实施。涉及用地、规划、水利、林业等相关手续的,需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八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总投资规模,实行分级招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所属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工程招标方。
村级施工的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施工单位后,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在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级工程项目办见证下,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施工。
村级中型、小型工程,根据“四议两公开”的决议,也可以公开投标或组织简易公开招标或简易邀请招标。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并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方后,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施工。
村级微型工程,根据“四议两公开”的决议,可按村集体自建的方式进行,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并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以发包方式进行的,按村级中、小型工程程序执行。
第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山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政府公开网、新闻媒体、村务公开栏等一定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竞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竞标人向村项目实施小组提出竞标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参与竞标。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简易邀请招标程序是:向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竞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中须注明工程造价、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和付款方式及资质要求,由各被邀请竞标人向村项目实施小组提出竞标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参与竞标。
竞争性发包分为比选和竞价两种,比选方式可综合考虑响应企业的信誉、报价等因素确定承包人;竞价方式按照报价因素确定承包人,一次性报价,一般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承包人。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自建程序:针对施工难度不大、技术要求不高或实施位置分散、不宜整体招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四议两公开”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查无异议后,可采取村集体自建的方式进行。要组建项目建设专班,将工程建设岗位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工程竣工后,工程费用以材料原始发票报账并附材料采购清单、工程用工清单和工资费用汇总表。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的自建项目,其劳务外包环节须通过简易公开招标或简易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确定承包商。村集体自建的工程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条 项目招标。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村集体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从市农经部门遴选的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大型村级工程招标公告的发布和中标公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恶意拆分工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项目应符合乡镇(街道)及该村发展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乡镇(街道)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建设项目。严禁新举债搞建设,严禁超项目预算(计划)搞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建设项目应在工程预算(包括标底)评审报告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否则不得办理拨款和结算手续。
大、中、小、微型工程要按规范要求编制预算并进行评审。财政投资的村级大、中型工程预算评审工作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列支。村级小型、微型工程预算评审由村集体组织评审,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乡村干部及社会人员中遴选,评审员由3至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由村级自筹资金实施的大、中型项目由河津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组织评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一经评审,项目村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否则由此而增加的投资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评审报告明确的预算实施。对确因工程变更,经项目实施管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增加资金总额5万元以下的,须经村支“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乡镇(街道)审查;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各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变更金额10万元(含)以上或大、中型工程变更造成投资超过工程款总额10%的,要重新进行评审等程序。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管理。村级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防止“豆腐渣”工程。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施工方、村支“两委”会议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应对工程逐项进行收方计量,验收单应经全体验收人员签字认可。项目村应将项目申报、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结算评审、公示等资料收集整理,以“一项一档”方式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100万以上的大、中型工程项目,乡、镇(街道)应督促村集体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竣工验收的方式,由村级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结算审核,未经结算审计、审核的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计、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二十条 工程复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审核后,按核定的工程款结算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期期满后,项目村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村应当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由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至完工验收前,按施工进度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70%,严禁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凭正式税务发票通过转账结算支付。
第二十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结算书,由村支“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商议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并报乡、镇(街道)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以工程承包合同和结算审计、审核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项的依据。未经结算审计的项目,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经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明细表或工程项目结算书应当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结算审核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暂停拨付工程项目资金:
(一)应实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实行的;
(二)验收不合格的;
(三)工程有变更但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四)未经结算评审或审核确认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六)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七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逐项分阶段实行全过程公开,包括项目方案、工程招标、验收、结算评审审核等,项目完成后及时公开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文字资料(包括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会议纪要、实施方案、立项备案文件、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承包合同、验收报告、公示文书等)、财务凭证、视频资料、图片资料(应当含有项目实施前、施工过程中、竣工后三个阶段的图片)等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和村支“两委”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村级工程管理过程中,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村级债务,或违规举债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指相关公示、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村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并以音像资料等形式留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