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铝烟综〔2024〕3号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年11月15日 | [状态] : | 长期 |
(铝烟综〔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就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完善形成《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现予以公布。
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15日
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37号令(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铝厂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本规划适用于山西铝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简易房)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如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农资化肥、烟花爆竹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以无人售货等形式开展经营的场所。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住宅小区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房内部(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后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标准
1.生活区零售点间距应达到100米。
2.商业区零售点间距应达到80米。
3.集贸市场零售点要从严限量设置卷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距离80米,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公路沿线的新增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5.学校周边的距离标准
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围50米内(含)不再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因历史原因,现存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要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主动迁离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放宽合理化布局标准限制间距百分之二十。
6.本规划新增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遵循最短地面可行走距离原则。间隔距离的测量参照点是指申请点周边已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零售点或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者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
第五条:其他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标准:
1.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居民(以社会人口普查数据为准)在400户以下(不含)的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400户以上(不含)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户以下不增设),应符合第四条规定。厂区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以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的居民小区、住宅小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2.在行政村(含自然村)设置零售点,应符合第四条规定,且农村区域每500人(户籍人口数)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在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农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以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
3.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内的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4.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可在其内部的工作区、生活区设置1个零售点,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工矿企业,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二)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1.对在退伍军人事务局有详细档案因公致残退役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第四条距离标准要求,优抚政策可放宽合理化布局标准限制间距百分之四十;对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2.对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可查询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特困户、低保户、烈属利用自有(含父母、配偶、子女)房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人驻店经营且无合伙经营情形的,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提出申领。同一申请人适用本条规定情形取得的许可证限持有一本。以第四条距离标准要求,优抚政策可放宽合理化布局标准限制间距百分之二十。
3.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对在省商务厅以上部门备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以第四条距离标准要求,优抚政策可放宽合理化布局标准限制间距百分之五。
4.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不受新办条件限制;
5.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市场进行整体搬迁,商户统一安置到另一市场,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市场内新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的不受新办办证条件限制;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1.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个体工商户歇业,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场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3.持证零售户在原经营场所基础上对经营场所进行拓展或缩小,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七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符合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3.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4.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距离的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5.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化的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核定经营地址变化,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烟草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申请。
第八条:适用本规划第五条、第六条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
第九条:本规划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划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铝烟综〔2023〕第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山西铝厂厂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15日